2015-12-14
皖教工委〔2015〕64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徽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安徽高校关于智库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徽高校智库成果认定办法》,现予印发。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1日
安徽高校智库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徽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安徽高校关于智库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以智库名义承担并完成的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可以申请认定为智库成果。
第三条 智库成果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研究报告;
2. 立法建议、法律草案;
3. 县级及以上政府各类发展规划;
4. 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
5. 其他具有决策咨询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下列研究成果可以申请认定为智库成果:
1. 被采纳的研究报告;
2. 被采纳的立法建议、法律草案;
3. 印发实施的发展规划;
4. 有关刊物刊发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
5. 其他可证明发挥了决策咨询作用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智库成果认定依据:
1. 证明研究报告、立法建议被采纳的具体政策、法律文本(或草案)或领导明确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予以采纳、落实的批示(不包括“同意”、“转××阅示(处)”、圈阅等批示内容,下同)。
2. 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开展调研、编制各类规划或其他政策研究的委托函、委托协议,以及完成上述研究任务且委托部门认可的验收报告或印发实施的文件或领导批示或应用部门出具的采纳证明材料。
3. 刊发研究报告、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的刊物。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教育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与决策》;《安徽日报》、《江淮》、省委政研室《安徽调研》(《安徽工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与咨询》、省社科规划办《应用对策》、省教育厅《高校专家建议》等。
4. 其他能够证明研究成果发挥了决策咨询作用的依据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智库成果必须提交能够充分证明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始证明材料。
第七条 智库成果认定工作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安徽高校智库成果认定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高校智库成果认定评分标准
成果层次 |
成果类型 |
特色高水平大学分值 |
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分值 |
份数 |
得分 |
国家层面智库成果 |
中央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立法建议(8分);受委托为国家、中央部委撰写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7分);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教育报》发表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与决策》刊发研究报告等(6分 )。 |
6-8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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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区域层面智库成果。 |
受委托为国家划分的重大区域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6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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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层面智库成果 |
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5分);受委托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在《安徽日报》、《江淮》发表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4分);省委政研室《安徽调研》(《安徽工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与咨询》、省社科规划办《应用对策》、省教育厅《高校专家建议》刊发的研究报告等;公开出版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系列研究报告(3分)。 |
3-5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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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层面智库成果 |
市、厅级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受委托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市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 |
4分/份 |
5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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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层面智库成果 |
县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受委托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县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3分/份 |
4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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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企业的智库成果 |
受委托,为规模以上企业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 |
2分/份 |
3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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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成果被多次批示、采用,按最高分值打分,不重复计分,但须报送多次采用的材料。
2.每年1月底前填报本表,并连同成果(pdf)发送省教育厅科研处。